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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民终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凌腾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凌腾润滑油有限公司,东莞市汇鑫润滑油有限公司,浙江壳牌化工石油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终2135号上诉人: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小国岗。法定代表人:王霖。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梅,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李思托,男,汉族,1987年2月1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上诉人:东莞市凌腾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周屋路137—139号。法定代表人:李思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异奇,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东莞市汇鑫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道詹镇大岭丫大新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陆广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辉,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浙江壳牌化工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港区内。法定代表人:李晓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映,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六号。法定代表人:宋云昌。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瑞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港口开发区浏家港飞马路1号。法定代表人:CH0JUNGRAE。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渝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思托、东莞市凌腾润滑油有限公司、东莞市汇鑫润滑油有限公司、浙江壳牌化工石油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中有东莞市淼鑫润滑油有限公司盖章的送货单,一审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博罗县宏兴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1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国华审判员  沈 巍审判员  陈金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跃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