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恢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2016)恢260号谢勇申请执行赵清成、周继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勇,赵清成,周继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谢勇,男,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贵州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瓮水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赵清成,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贵州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周继贤,女,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贵州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街道办事处。本院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赵清成、周继贤欠原告谢勇借款本金人民币十万元,利息一万五千元,共计一十一万五千元,被告赵清成、周继贤自愿限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前清偿完毕给原告谢勇。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被告赵清成、周继贤自愿承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清偿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赵清成、周继贤未按生效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勇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查明二被执行人在瓮安县雍阳云星村有自建房屋一栋(产权证号201600000**),该房屋已被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查封。本院已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赵清成、周继贤在瓮安朵云拓展区建设指挥部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17150元(注:该款有待房屋实际拆迁且补偿款到位后才能支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谢勇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赵清成、周继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赵清成、周继贤在瓮安朵云拓展区建设指挥部房屋拆迁补偿款,待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款发放后,再向申请执行人谢勇支付。现申请执行人谢勇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谢勇发现被执行人赵清成、周继贤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顾业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