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马文武、王淑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文武,王淑明,张宜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文武,住新沂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淑明,住新沂市。原审被告:张宜玲,住新沂市。再审申请人马文武因与被申请人王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81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文武申请再审称,(2016)苏0381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判决其应给付王淑明的7400元借款,在(2016)苏0381民初211号案件中,已经处理,属于重复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16)苏0381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王淑明提交意见称,在(2016)苏0381民初211号案件中诉讼的款项与在(2016)苏0381民初3849号案件中诉讼的款项不属于相同的款项,不属于重复诉讼,请求依法驳回马文武的申诉。本院审查查明,在王淑明诉马文武、张宜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认定的事实为:在周菊平申请执行王淑明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淑明将20000元交给被告马文武,要求被告马文武代其到法院交付该案款以履行义务,但被告马文武并未将20000元交付法院,后原告王淑明多次找被告马文武要求返还,被告马文武未还。为此,原告王淑明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25日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马文武应返还原告王淑明不当得利款20000元,该款由被告马文武于2016年3月10日前返还15000元,剩余5000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还清;二、若被告有任一期不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尚欠款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张宜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马文武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在王淑明诉马文武、张宜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明原提起的诉讼请求是25000元,在调解中变更诉讼请求为20000元。原告王淑明提供的证据为:马文武于2015年2月7日出具20000元收到条一张及马文武2016年元月3日出具保证书一份。在(2016)苏0381民初3849号案件中,原告王淑明诉讼请求为7400元借款及利息,原告王淑明提供证据有:2012年7月30日2400元借据一张和2008年5月26日5000元的借据一张。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马文武申请再审的理由是(2016)苏0381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应给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淑明的7400元借款,在(2016)苏0381民初211号民事案件中,已经处理过,属于重复诉讼。本院经审查查明,在王淑明诉马文武、张宜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明原提起的诉讼请求是25000元,在调解中变更诉讼请求为20000元。原告王淑明主张请求依据有马文武于2015年2月7日出具20000元收到条一张及马文武2016年元月3日出具保证书一份。马文武2016年元月3日出具保证书主要内容是:本人答应2016年元月4日,将王淑明与周菊平纠纷一案结案(执行案件),尚欠部分判决款款5000元及其他由王淑明给付。王淑明在(2016)苏0381民初211号民事案件中,将诉讼请求25000元变更为20000元,王淑明在诉讼请求中减少5000元。马文武申请再审中所述的2008年5月26日的5000元借款,王淑明在诉讼中已放弃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马文武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文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光慧审判员 高俊梅审判员 张成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肖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