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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伟与被执行人王洪志、曲政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伟,王洪志,曲政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2执3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伟,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五大连池风景区。被执行人王洪志,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五大连池风景区。被执行人曲政泉,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五大连池风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伟与被执行人王洪志、曲政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00684.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00684.00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洪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