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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0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俊申请执行周广绪、涂文发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周广绪,涂文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0执55号申请执行人杨俊,男,1982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广绪,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涂文发,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俊申请执行周广绪、涂文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周广绪、涂文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630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顺审判员 吴学仁审判员 吴常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