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0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俊申请执行周广绪、涂文发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周广绪,涂文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0执55号申请执行人杨俊,男,1982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广绪,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涂文发,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俊申请执行周广绪、涂文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周广绪、涂文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630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顺审判员 吴学仁审判员 吴常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