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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岳苗与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166号原告:岳苗,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与舜耕路交汇处(火车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8666543W。法定代表人:刘小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金色大地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9849952R。法定代表人:黄明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瑜瑜,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岳苗与被告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岳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苗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岳苗负担。审 判 长  樊 瑾审 判 员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