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2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五一路支行与许昌鸿景商贸有限公司、许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五一路支行,许昌鸿景商贸有限公司,许华涛,邓小丽,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46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五一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中段。负责人:赵兵,系该行行长。被告:许昌鸿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文峰路与健康路交叉口2500号。法定代表人:许华涛。被告:许华涛,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邓小丽,女,汉族,1977年4月2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沙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五一路支行诉被告��昌鸿景商贸有限公司、许华涛、邓小丽、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会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梦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