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余高惠、福建美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高惠,福建美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余高惠,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福建美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秀峰村五里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有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高惠与被执行人福建美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仙劳仲案[2017]026号裁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美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即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高惠工资人民币2981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福建美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美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仙劳仲案[2017]02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炜执行员 阮 斌执行员 胡志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