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郾城区城关镇金路祥速冻食品商行、国元天然乳品(江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郾城区城关镇金路祥速冻食品商行,国元天然乳品(江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郾城区城关镇金路祥速冻食品商行。经营者:陈现雨。被执行人:国元天然乳品(江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斌。本院在执行郾城区城关镇金路祥速冻食品商行与国元天然乳品(江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标的为13万元及利息,目前均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益香审 判 员 熊淑萍人民陪审员 刘允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