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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更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普林斯·治度·奥宫布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普林斯·治度·奥宫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更75号罪犯普林斯·治度·奥宫布(英文名PRINCECHINEDUOKONKWO),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国籍,护照号码:A2804800,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林斯·治度·奥宫布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高刑执字第3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二中刑减字第024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二中刑减字第7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普林斯·治度·奥宫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减刑不超过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普林斯·治度·奥宫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6年3月21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获得奖励时分管等级为普管级别。上述事实,有认罪悔罪书、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普林斯·治度·奥宫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未执行财产刑,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普林斯·治度·奥宫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原判附加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仑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申小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贾丽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