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民督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月明、王文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月明,王文群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督189号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43号。法定代表人龙芳,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卫国,男。被申请人:许月明,男。被申请人:王文群,女。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月明、王文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正当理由,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赵书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