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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邵艳与李世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艳,李世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289号申请执行人:邵艳,女,住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李世鑫,男,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艳与被执行人李世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于金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