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XX与于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于建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854号原告:XX。被告:于建国。原告XX与被告于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从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单秋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