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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罗振宇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振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917号罪犯罗振宇,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1日作出(2008)株中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振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9018.4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0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112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5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5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31年5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罗振宇自2015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值班员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值班岗位,认真履行值班员职责。2015年至2016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2015年至2016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2科单科合格证;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14次获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5次,并余563分。该犯本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元,共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罗振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振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振宇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