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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苑锋申请执行高学毅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锋,高学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979号申请执行人苑锋,男,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高学毅,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苑锋与被执行人高学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苑锋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