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郝金彪与娜仁高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金彪,娜仁高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1765号原告郝金彪,男,蒙古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阿日宾巴雅尔,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娜仁高,女,1960年5月31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金彪诉被告娜仁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金彪撤回对被告娜仁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金彪负担。审判员 马图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牧其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