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小英与许小平、吴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英,许小平,吴月红,许福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646号原告:朱小英,女,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科,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小平,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吴月红,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许福康,男,195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英诉被告许小平、吴月红、许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66元,减半收取4433元,由原告朱小英负担。审判员 孔 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俊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