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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先培、何国贵、何国财与李朝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先培,何国贵,何国财,李朝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822号原告:何先培,男,汉族。原告:何国贵,男,汉族。原告:何国财,男,汉族。被告:李朝兵,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公司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八一大街367号。法定代表人:祁然,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先培、何国贵、何国财与被告李朝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列错被告为由,在案件受理费缴纳期间未缴费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先陪、何国贵、何国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原告未交纳。审判员 田 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沅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