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明、王义鑫、任士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王海明,王义鑫,任士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林海路。负责人:王艺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海明,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农垦社区。被执行人:王义鑫,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农垦社区。被执行人:任士超,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农垦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明、王义鑫、任士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海明、王义鑫、任士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海明、王义鑫、任士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