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健、刘亚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健,刘亚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商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谭宏财,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健,男,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药师。被执行人刘亚凤,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农民。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健、刘亚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马健、刘亚凤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健、刘亚凤履行判决义务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6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中,经执行,被执行人马健向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了10000元,下余部分被执行人马健暂无履行能力,银行也未发现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刘亚凤下落不明,银行未发现存款信息,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已将被执行人刘亚凤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157号案件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马健、刘亚凤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