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淄博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惠邦物业修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惠邦物业修缮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王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70548649N),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清田路10号。法定代表人:边选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芳,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惠邦物业修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671787588N),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436号105室。法定代表人:王怀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780361279R),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北京路56号恒通写字楼5层。法定代表人:雷志东,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怀军,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康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惠邦物业修缮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王怀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需进一步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仲裁委员会(2016)淄仲裁字第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