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海平、王叶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平,王叶夏,周志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郑海平,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王叶夏,男,1990年9月9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周志董,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郑海平与被执行人王叶夏、周志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50000元。本院于2017年04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叶夏、周志董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11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