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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关宇与刘全杰、刘继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宇,刘全杰,刘继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3034号原告:关宇,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被告:刘全杰,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继国,男,48岁,汉族,农民。原告关宇与被告刘全杰、刘继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元由原告关宇负担。审判员 董  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