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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王玉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王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保186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负责人孙建国,行长。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被申请人王玉山,男,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被申请人王玉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向本院提现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底被申请人王玉山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与景阳大路交汇吴中豪仕广场A区1幢1单元××号房,申请人出具了独立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玉山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与景阳大路交汇吴中豪仕广场A区1幢1单元××号房,【产权证号:绿Y201501210××号,丘地号:4-100/136-3-7××】,面积238.65平方米,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