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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5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宇天纺织工贸有限公司、魏磷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宇天纺织工贸有限公司,魏磷雄,黄苑霞,魏虹才,魏粦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5564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宇天纺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世贸纺织城内D3座11、13、14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8945096-4。法定代表人:魏磷雄。被执行人:魏磷雄,男,汉族,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黄苑霞,女,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魏虹才,男,汉族,1947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魏粦兴,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宇天纺织工贸有限公司、魏磷雄、黄苑霞、魏虹才、魏粦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宇天纺织工贸有限公司、魏磷雄、黄苑霞、魏虹才、魏粦兴承担受理费9606.24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对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及银行存款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宇天纺织工贸有限公司、魏磷雄、黄苑霞、魏虹才、魏粦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黎健明执行员  郑 辉二○二○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万绮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