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路程程与陕西禧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程程,陕西禧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路程程,女。被执行人陕西禧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号会展国际大厦1幢12502室。法定代表人:李是儒,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路程程与陕西禧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现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