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静、殷娟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殷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1980年9月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殷娟娟(殷娟),女,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凤台县人,供电局职工,住安徽省。我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王静与殷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额266483.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处房产的网络备案,但暂不适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