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少康、王素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少康,王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财保58号申请人:刘少康,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孟秀军,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陈金莲,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素清,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人刘少康与被申请人王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少康于2017年8月30日向肇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王素清价值合共人民币329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刘颖丹为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房产作担保。2017年8月30日肇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少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素清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32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二、对担保人刘颖丹所有的用于本次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作担保的肇庆市端州区锦绣路5号中央艺墅花园7、8号楼7-201房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165元,由申请人刘少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 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小青书 记 员 刘伟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