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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赵国朋申请执行郑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鹏,郑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427-2号申请执行人赵国鹏,男,1984年6月30日生。被执行人郑瑞,男,1985年6月1日生。赵国鹏与郑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国鹏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郑瑞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郑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国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能力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佳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