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潘喜庆与丁占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喜庆,丁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潘喜庆,男,1983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承紫河乡承紫河村委会,联系方式1333339****。被执行人丁占宇,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祥和家园*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383142****。潘喜庆申请丁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1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潘喜庆于2017-3-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山峰审判员 李晓华审判员 胡久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孟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