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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冯长平、孙志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长平,孙志飞,卢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91号申请人:冯长平,男,汉族,1950年5月6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孙志飞,男,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卢志英,女,汉族,住登封市。申请人冯长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志飞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冯长平向本院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卢志英所有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