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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长南、陈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南,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南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陈峰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李长南与被执行人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仓民初字第3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长南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峰还给申请执行人李长南1000元,因被执行人陈峰的外公陈文彬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路9号的房屋拆迁款到位一次性还清190000元,故现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陈峰以每月21日前以1200元的利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长南直至款项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李长南与被执行人陈峰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陈峰分期还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长南与被执行人陈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且履行期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仓民初字第3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本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蒸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程 志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欧王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