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都中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卜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中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卜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中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卜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成都中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卜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卜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车辆及房产信息,其账户上仅有1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成都中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另查,被执行人陕西卜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为虚假登记,现申请执行人成都中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抽逃注册资金为由,请求依法追加被执行人陕西卜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投资开办人陈炜、谢瑞锋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因追加程序需时间等待,本案临近执行期限,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成都中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