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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沅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顺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沅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顺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开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2172号原告:重庆市沅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二期C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12184702。法定代表人:彭定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顺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道3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五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56330。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雄,男,公司员工。被告:杨开元,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原告重庆市沅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顺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开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沅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沅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沅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市沅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雪松人民陪审员  王光莲人民陪审员  陈正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兰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