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邢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民初1485号原告:邢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龙,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甲。原告邢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寇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小孩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按800元/月支付小孩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恋爱,2001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2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各异时常发生纠纷,被告对原告及小孩不闻不问,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黄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有过争执,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邢某与被告黄某甲于2001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2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2017年7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按800元/月支付小孩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止。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并结婚生子,双方理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好家庭的安定与团结。原告邢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但原告邢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寇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党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