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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继与被告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平安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平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605号原告孙继,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满城县。被告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满城区。法定代表人康金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平安,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满城区。原告孙继与被告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玉川公司”)、郭平安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继诉称,2014年,被告玉川公司承包满城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农科实训基地室外工程。被告郭平安为实际施工人。同年11月16日,郭平安代表玉川公司与原告代表的保定市津瑞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津瑞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2015年5月25日,被告累计拖欠津瑞公司货款282670元。2017年7月31日,津瑞公司将其中的混凝土款16214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转让给原告。受让后,经催要,二被告没有偿还。请求判决二被告给付混凝土款162146元,给付违约金56751元。本院认为:2017年8月23日,本案立案受理。2017年5月23日,津瑞公司在本院起诉二被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混凝土款282670元,给付违约金98934.5元。该案案号(2017)冀0607民初1053号,现尚在审理中。两个案件被告相同,系同一事实和理由,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继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