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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3财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某、霍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财保351号申请人孙某被申请人霍某申请人孙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霍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冀F×××××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孙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廊坊市XX小区XX-X室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霍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冀F×××××号小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孙某名下位于廊坊市XX小区X-X-XX室房屋一处。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孙某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一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