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杰与吕逸娟、梁中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吕逸娟,梁中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913号原告:杨杰,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吕逸娟,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梁中书,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与被告吕逸娟、梁中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回对被告吕逸娟、梁中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杨杰承担。审判员 徐丙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