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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杰与吕逸娟、梁中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吕逸娟,梁中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913号原告:杨杰,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吕逸娟,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梁中书,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与被告吕逸娟、梁中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回对被告吕逸娟、梁中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杨杰承担。审判员  徐丙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