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莫俊文与刘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俊文,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俊文,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肖赟,湖南省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刘志强,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莫俊文与被执行人刘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3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莫俊文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志强名下湘C6A7**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暂不宜处置),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39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刘志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莫俊文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健芳审 判 员 向海洋审 判 员 高范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