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藏勉与李伟、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藏勉,李伟,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民初2771号原告:韩藏勉,女,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胜,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原告之子。被告:张丽,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原告之儿媳。原告韩藏勉与被告李伟、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藏勉及委托代理人李振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张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李伟从其母原告韩藏勉处借款,用于开设废品收购站、买房、买车、开台球厅。原告通过支取现金、转账等方式将借款给付被告李伟。2016年12月16日,被告李伟为原告韩藏勉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为1670000元。但从原告韩藏勉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借款金额为1350221.67元。原告韩藏勉的资金来源于拆迁补偿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韩藏勉与被告李伟签订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1350221.67元,借款人并已收到该笔借款,原告与被告李伟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韩藏勉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借款人李伟理应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因被告张丽与被告李伟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张丽承担还款义务,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张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藏勉借款本金1350221.6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韩藏勉负担1899元,由被告李伟、张丽负担130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