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钟海源、杨超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海源,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钟海源,男,汉族,1979年4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执行人:杨超,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申请执行人钟海源与被执行人杨超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于2015年9月30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153959元。本院在执行(2015)鼓执字第XXXX号申请执行人钟海源与被执行人杨超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金融系统、房管部门、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其于2017年9月8日之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钟海源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斌审判员 吴明烽审判员 刘备战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