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三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朝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三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朝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846号原告:南京三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葛关路815号。法定代表人:秦飞,南京三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秦鑫月,女,1996年8月28日生,汉族,南京三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余朝红,女,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三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朝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三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三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施蔚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