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志超、潘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超,潘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郭志超,女,1982年8月1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潘攀,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524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志超与被执行人潘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攀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通过协商,被执行人潘攀的父亲潘国年于2017年6月27日为被执行人潘攀提供执行担保。因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郭志超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克钧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胡先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岳加宝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