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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乌仁比力格与乌仁苏布达、孟克那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仁比力格,乌仁苏布达,孟克那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711号申请执行人:乌仁比力格,女,蒙古族,1973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日罕苏木那日斯嘎查。被申请执行人:乌仁苏布达,女,蒙古族,1981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日罕苏木达里嘎查。被申请执行人:孟克那僧,男,蒙古族,1975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日罕苏木达里嘎查。本院在执行乌仁比力格与乌仁苏布达、孟克那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乌仁苏布达、孟克那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