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郭春娟、侯荣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娟,侯荣库,侯冠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郭春娟,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侯荣库,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郎坤工贸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侯冠中,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金丰典当行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郭春娟与侯荣库、侯冠中民间借贷纠纷[(2015)丽民初字489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4万元,案件受理费708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洪良代理审判员 李 陆代理审判员 王 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