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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刘淑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刘淑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30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负责人:董广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欢欢。被告:刘淑珍。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被告刘淑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私下和解,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淑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欣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