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执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贺某与杨某交通事故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207-3号申请执行人贺某,女,汉族,1974年0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81年09月24日出生。贺某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02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其自觉交款2000元,剩余案款作出计划逐年直接给付申请人贺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02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张小玉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屈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