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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瑛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98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瑛(绰号“苍蝇膀”),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玉环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玉环市)。2005年6月3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4月24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15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20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2017年4月20日因本案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审理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浙1021刑初49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章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章瑛,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7年1月30日晚上,被告人章瑛在玉环市楚门镇水洞门巷27号家中二楼容留虞某、林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7年2月5日上午,被告人章瑛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虞某、“大头”(另案处理)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章瑛在上述地点容留林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4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章瑛在玉环市楚门镇水洞门巷27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章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章瑛以原判量刑过重,想留所服刑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章瑛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有证人虞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章瑛亦供认在案,所供与上述反映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章瑛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判根据被告人章瑛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章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朱仁跃审 判 员 张媛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许雪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