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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付学占、刘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学占,刘闯,王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411号申请人付学占。被执行人刘闯。被执行高胜兰。被执行人王华杰。付学占与刘闯,高胜兰,王华杰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闯,高胜兰,王华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付学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67158.3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闯,高胜兰,王华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闯,高胜兰,王华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付学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闯,高胜兰,王华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付学占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根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