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振蔚申请执行王贝贝、XX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蔚,王贝贝,XX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202号申请执行人赵振蔚,男,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王贝贝,男,汉族,1984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被执行人XX观,男,汉族,1987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赵振蔚申请执行王贝贝、XX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王贝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振蔚借款本金28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8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5年9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XX观对被告王贝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观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贝贝追偿。被执行人王贝贝、XX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振蔚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202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莫 动 更多数据: